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組織的2020年食品安全監督評價性抽檢中,涉及我省食品流通環節1批次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現將該批次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2020年7月22日,總局對海西州格爾木市王正龍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購進日期:2020-7-22)進行評價性抽檢,抽樣單編號:PJ20000000650832243,經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檢驗,重金屬鉛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GB2762-2017)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依法對王正龍蔬菜經營部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對食品來源和銷售情況調查發現,當事人2020年7月22日從江河龍市場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韭菜共15kg,供貨人為格爾木市園藝場農戶,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現場抽樣2.5kg,已銷售3kg,剩余9.5kg韭菜未銷售。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
由于本案中案值較低(進貨價格共計54元,銷售價格為4元/kg,共計22元),且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原因排查中認定鉛不符合標準并非是農藥化肥使用不當或者人為添加所引起的,而是由種植土地受污染所導致。格爾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行政處罰裁量情形: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3)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決定對當事人格爾木王正龍蔬菜經營部不予行政處罰。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經營者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加強索證索票管理,確保食用農產品可追溯,并對該經營戶進行相應法律法規宣貫教育。
食品中的重金屬污染,尤其是鉛的污染更加不容小覷。鉛是一種在自然界中存在普遍,并廣泛應用于生產生活中的一種具有蓄積毒性重金屬。鉛是重金屬污染中毒性較大的一種,一旦進入人體將很難排除。被人體吸收后有慢性中毒作用。對兒童的血鉛負荷,神經行為功能進行相應研究后得出,長時期暴露于含鉛環境的兒童有著反應緩慢,視覺遲鈍之現像。能直接傷害人的腦細胞,特別是胎兒的神經系統,可造成先天智力低下;對老年人會造成癡呆等。 另外還有致癌、致突變作用。
冠宇儀器重金屬多功能檢測儀GY-DS1002能夠快速檢測重金屬砷,重金屬鎘,重金屬鉻,重金屬汞,重金屬鉛的含量。適用于食品安全監測中心、食品生產加工、食品加工貿易、食品生產廠家自查、工商質監部門用于市場快速篩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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